16.1 标准宣贯


16.1.1 消防标准批准发布后,归口SC秘书处应组织标准编制组及时起草标准发布信息稿件,报TC 113秘书处审查后统一对外发布。
16.1.2 强制性标准以及法律法规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应组织宣贯。消防标准的宣贯工作由归口SC秘书处组织实施,宣贯工作方案应报经TC 113秘书处审批。影响面较大的重要消防标准,也可由TC 113 秘书处组织宣贯。宣贯时间节点宜安排在标准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。
16.1.3 不同类别消防标准的主要宣贯范围如下:
a) 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:与标准相关的产品研发、设计、生产、使用、检测、监督和认证单位, 以及有关管理部门、行业协会、大专院校等;
b) 管理标准和灭火救援标准:有关管理部门、行业协会、科研院所、大专院校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其他有关社会单位等。
16.1.4 标准宣贯材料由标准起草单位组织撰写,标准归口SC秘书处负责技术审核后,报TC 113秘书 处备案。
16.1.5 标准宣贯工作结束后,归口SC秘书处应对标准宣贯情况进行总结,报TC 113秘书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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